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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擅自出租113套保障房 被判有期徒刑14年

发表于2014-03-28

   利用管理保障房的职务便利,擅自出租113套保障房,收取租金50多万元。近日,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晖被法院以贪污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2年底的一天,王玲(化名)发现她刚申请到的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杏北新城锦园居住区的廉租房,已经有人居住。她一打听才知道,三个月前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厦门市住总物业公司杏北新城服务处把房子租给了现在的住户张红(化名),双方也签订了租赁合同。

到底谁的租赁合同有效,谁是该保障房的合法承租人?王玲与张红一起来到小区物业服务处理论。服务处工作人员解释,该小区的保障性住房属于政府,只有政府才有权出租,他们只负责物业管理,无权出租,因此王玲手中的租赁合同才是有效的。

而张红的租赁合同上,加盖的也确实是服务处公章。张红说她是在“赶集网”上看到招租广告,拨打上面的手机号,向物业服务处的负责人“陈主任”租的房子。经查,所谓“陈主任”其实是物业服务处的管理员陈晖。

物业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着手对陈晖负责管理的保障房进行核查,结果发现陈晖私自出租的保障房远不止王玲这一套。物业公司随即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在与集美区公安分局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后,集美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集美区检察院反贪部门在受理陈晖涉嫌贪污的犯罪线索后,调取房屋租赁合同、收条等证据200多份,制作证人证言100多份。在证据面前,陈晖交代了其于2012年8月起私用服务处公章,利用管理保障房的职务便利,通过委托中介、网络招租等方式擅自出租113套保障房,收取租金5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

检察官发现,该物业服务处存在着管理员岗位职责设置不合理、管理工作缺乏有效、服务处公章和保障房钥匙的使用过于随意等问题,遂从完善财物管理、合理设置保障房管理职权、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等三个方面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发案单位高度重视,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集美区检察院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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