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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二手房交易要避开哪些“雷”?

发表于2017-04-11

近年来,一线城市二手房交易活跃,同时纠纷频发,除了一般买卖合同问题,还涉及到房屋产权情况、抵押贷款等其他法律问题。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梳理了相关典型案例,以帮助公众了解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改善型换房 慎签“连环单”


 王女士通过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将自己名下位于西城区香炉营东巷的一处房屋卖给李女士,同时表示自己卖房是为了购置更大房屋,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出台新政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3年3月30日,北京出台限购政策,京籍单身人士限购第二套房,为此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为自己系单身,名下另一套 央 产房因无法上市交易,新政的出台直接导致自己不能实现出售涉案房屋而购置更大房屋的目的。


李女士辩称,王女士所称卖小买大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情形,对合同继续履行无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王女士虽有卖房再购房的意愿,但双方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出台新政策导致王女士不能购买二套房屋时享有合同解除权,所以虽然在新的限购政策出台后,王女士目前暂不具备购买二套住房的资格,但此情形并不影响涉案买卖合同的履行,故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改善型换房经常会出现“连环单”,由于一环扣一环,一个合同无法履行就有可能直接影响另一个,因此要慎重签订。


合同具有相对性,由于公共政策引起的履行不能,如提高首付款比例导致买家无力购买房屋的,再如新政出台后不具备购买资格的,买家提出解除合同,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同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以连环套中一个合同不能履行为由,不予履行另一合同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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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仲裁委员会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南通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地址:南通市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立案室11楼1130室)

电话:0513-59003128 59003129(立案)

传真:0513-59003120

邮编:226007

邮箱:ntac@nta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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